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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辽宁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发布
按照《辽宁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消除重点环节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隐患,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第二批(共4起)典型案例。
2024年7月3日,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丹东市振兴区小陈新大洲摩托车配件商店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3台“雅迪”品牌的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其产品合格证车辆外观不相符,加装了行李架、行李箱,鞍座经执法人员测量长度为600mm,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经测量宽度为28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3台电动自行车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丹东市元宝区元宝迪顺电动车行购进3台电动自行车,进货价2240元/台,购进后当事人在店内自行加装了货架及行李箱,并将电动自行车出厂的鞍座拆除后进行改装,销售价2600元/台,3台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7800元,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7日,锦州市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黑山县鸿日汽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摆放待销的“九号”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上的图示不一致,当事人涉嫌存在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从江苏省常州市九号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1台,进货价2240元/台,当事人自行加装改装了鞍座,销售价2600元/台,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鞍座1个,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7日,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沈阳市铁西区梅竹电动车经销部销售的1台“雅迪”电动自行车(型号TDR1415)外形结构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书车辆外形简图不一致。经查,该车由沈阳金豪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配送,进货价1805元/台,当事人擅自将在售电动自行车脚踏板、曲柄拆除后进行包覆,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销售价2199元/台,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2199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4日,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测,桓仁程远车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宗申”牌电动自行车的导线《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从无锡超爵格泰车业有限公司购进被抽检型号电动自行车2台,货值金额2700元,已销售1台,获利30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301元,罚款2700元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整治行动要求,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电池质量监督抽查180批次,检查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7809家次,责令改正304家,立案137件(其中涉非法拼改装55件),没收扣押问题产品126件,罚没26.53万元。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全省开展明查暗访17家次,向公安机关转递涉嫌改装拼装蓄电池案件线件。
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将加大对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正常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