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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
今年4月以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有关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经营行为,惩戒了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2024年8月14日,九江市和浔阳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我市某车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当事人将待销售的某品牌4辆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改装为1280mm(出厂产品合格证前后轮中心距为1245mm),另更换了长度为570mm的车辆鞍座,未安装脚踏。该非法改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4.1的规定,对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构成了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4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10953.8元的行政处罚。
9月27日,庐山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庐山市某电动车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为提升电动自行车销售量,对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外观及结构进行改装,并自行购置铅酸电池替代原车锂电池。庐山市市场监管局迅速联系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产品进行检测,依据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车店内待销售的16种型号共计50台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价值近8万元。根据店内销售台账显示,2023年4月至8月期间,邹某某累计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0台,销售价值5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门。9月30日,庐山市公安局依法对邹某某店内的50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并追缴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全部非法收入,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4年8月26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修水县义宁镇某车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车行销售的10个雅迪头盔,其中1个贴有3C标志,其余9个均未见3C标志,且10个头盔上均未见任何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头盔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头盔的强制性认证证书等材料,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修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涉案头盔依法扣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头盔全部是配备给购买了电动摩托车顾客的,因此该头盔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第十大类“车辆及安全附件……摩托车乘员头盔(1105)”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5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陈列有待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及相关疑似电动自行车改装件。经过执法人员用标准尺进行测量和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上述电动车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国家标准,店内的相关改装件都是直接用于电动自行车的非法改装件。经查,当事人从厂家进购上述电动自行车后,自行购买电动自行车改装件对电动车进行了非法改装,导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上述电动自行车总货值6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56件非法改装配件、罚款19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3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小区充电桩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向国家电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62元/度,收取充电桩企业电费时按1元/度收取。当事人转供电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2号)文件要求,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将多收的1300元电费退还给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